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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

2024-03-08 09:51:06 來源:浙江省財政廳 閱讀量:10200

  浙財建〔2024〕17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推動我省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21〕178號),現將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初預算安排50000萬元,《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通知》(浙財建〔2023〕139號)已提前下達資金35000萬元,本次下達15000萬元。同時,個別縣因第三批小微企業園建設提升財政專項激勵考核不合格,收回有關資金372.1萬元進行重新分配。相應追加(追減)有關市、縣(市)2024年“2150805中小企業發展專項”支出預算指標,具體金額見附件1。
 
  二、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競爭法等分配方式。其中: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25772.1萬元,主要依據各地創新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含重點“小巨人”)等5類企業2023年新增數量以及2022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進行分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診斷咨詢和對標提升服務10000萬元,主要依據各地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數量等因素進行分配;其他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14600萬元,主要依據園區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財政專項激勵試點競爭性分配結果,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優秀眾創空間考核情況,創新創業大賽獲獎情況等進行分配。
 
  (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資金由各地通過貸款貼息、擔保費用補助、項目投資補助、研發補助等方式,統籌用于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含重點“小巨人”)等5類企業的技術研發與技術成果產業化、協作配套創新、創新能力提升等高質量發展項目實施,尤其對2023年新增5類企業和屬于工業“六基”領域的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等13個行業加大支持引導。
 
  (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診斷咨詢和對標提升服務資金由各地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年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診斷咨詢和對標提升服務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經信企服〔2024〕42號)有關要求使用。
 
  (三)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優秀眾創空間、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的獎勵,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科技企業“雙倍增”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23〕2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認定2023年度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通知》(浙科發高〔2023〕67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公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2022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的通知》(浙科發高〔2023〕68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公布省級備案眾創空間2022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的通知》(浙科發高〔2023〕69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公布2023年第十二屆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浙江賽區)暨第十屆浙江省“火炬杯”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名單的通知》(浙科發高〔2023〕71號)和《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公布第八屆“創客中國”浙江賽區暨“浙江好項目”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名單的通知》(浙經信企服〔2023〕233號)等文件予以落實。
 
  (四)園區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財政專項激勵試點資金,按照《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公布2024年園區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財政專項激勵試點園區名單的通知》(浙經信企服〔2024〕26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專項支持有關縣(市、區)開展園區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試點。
 
  三、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各地應在收到本通知30日內制定專項資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各地經信(中小企業)部門牽頭會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財政等部門統一制定,不得簡單地按照部門、業務條線進行切割使用。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優化申報條件,按規定程序盡快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工作,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其中,對于支持對象及金額已明確的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雙創大賽等項目資金,原則上應自收到本文件30日內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其他按因素法、競爭法分配的資金,原則上需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的部門職責,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要求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有關績效目標詳見附件2、3)。
 
  五、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配合并督促經信等部門對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及時將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清單上報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局及省財政廳備案。
 
  附件:1.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分配明細表
 
  2.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表
 
  3.2024年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分市縣績效目標表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2月29日
相關資料下載:

浙財建〔2024〕17號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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